從網路迷因meme談幾個法律問題
是否還記得去年9月吉卜力工作室首次公開釋出影片劇照,所造成的網友集體創意熱潮(第一屆推特吉卜力大喜利大賽)。上個月,吉卜力工作室網站再度釋出的相關影片劇照(似乎已經是第四次),同樣也是請大家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常識の範囲でご自由にお使いください)。網路鄉民們將劇照做成有趣、諷刺、詼諧的梗圖,而透過網路快速傳播,博君一笑的網路行為文化,大致上可稱為網路迷因(meme)。迷因文化在台灣的流行,可參考[簡談迷因發展史]的詳細說明。
一般通常會常把迷因(meme)跟梗圖劃上等號,實際上梗圖只是迷因(meme)的一種類型。根據法學教授Guadamuz的看法,常見的網路迷因(meme)有四種類型: 照片、爆紅影片、Gif、以及電影戲劇之片段。本文認為這樣的分類雖已經列舉網路上迷因(meme)的種類,但可能還要包括:梗圖。類型化好處在於比較容易界定權利關係。
前述各項類型包括了美術著作、攝影著作、以及視聽著作,原則上都有著作權。例如爆紅短片的著作權人通常為拍攝者,電影戲劇之片段或劇照等權利可能屬於製片公司;照片則會屬於攝影者或製作者;梗圖屬美術著作一種,相關權利原則上屬於創作人或出資者。如果meme的內容有個人肖像,還有肖像權問題,如涉及公司行號,尚有商譽權要處理。
也就是說這些網路迷因(meme)在法律上都享有一定的權利,當網友鄉民要使用這些素材時,包括重製、改作等,原則上都必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但如果是在合理使用(fair use)範圍裡,則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只是網路創意蓬勃,傳播之快速,很少迷因創作者會再去檢視要取得哪些權利,因此合理使用反而變得非常重要。至於合理使用應該如何判斷,就我國著作權法而言,有以下判斷基準: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不過就目前國內外實務上來看,大部分的迷因(meme)作品,大多以詼諧仿作(parody)、kuso的作品為主,轉傳/轉貼作品的行為也多是不涉及營利,因此多是落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不過,吉卜力工作室的顧問律師村瀬拓男先生在一次的對談中也指出,網路傳播文化之快速,許多行為其實已經逸脱了著作權法的規範。
確實,許多在社群媒體上的迷因(meme)可能是落在合理使用與侵害著作權的灰色地帶中,但是如果真的發生著作權侵權時,一般來說,公司不太會對迷因(meme)創作者採取法律行動,大致上有幾個的原因:
迷因(meme)有擴散作用,有助於企業或權利人之形象;
企業採取訴訟只會引起不必要的爭論;
有可能的是根本找不到當初迷因meme的創作者,最後可能僅僅到大型知名的meme製造網站,依照著作權法要求取下內容而已。
當然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權利人與利用人之間取得平衡,大家就相安無事。但問題是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還是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情形,特別是將特定的迷因(meme)用來進行營利行為。2019年米國就曾有類似的案例,一名網友Coker的對話截圖迷因(meme),內容是有關酒醉的對話(參考下圖),被知名迷因(meme)創作者FuckJerry用在行銷特定酒品上,對方一狀告到法院,不過後來因為Coker並非原始的創作者而撤回告訴。
另外,附帶一提的是2020年公部門運用梗圖宣導政令,搭上迷因文化傳播的高速列車,造就了不少成功案例。但從傳播管道來看,為何獨厚素有walled garden(高牆花園)之稱的facebook與instagram(當然還有Line),當然,可說因為使用者最多,效益最大,不過並不是每個會上網的民眾都會使用前述社群媒體,以公部門的角色而言,應該要考量的是資訊取得落差的問題,而不是吸引大家鎖進這個高牆花園裡。不過這是另外一個討論議題了。
文末隨手附上一張Gif,迷因一下。



